单个人拒绝拆迁造成的损失是很大的,谁来承担损失?香港领汇事件是一个例子,损失大约7亿港币,事由是一个可能患有轻微精神病的穷人起诉政府行为不当,法院必须暂停此项目而造成的。在事件过去之后,除了一个荒谬的话题和经济损失之外,什么也没有留下。
搬不搬家是我的自由。这就牵涉个人自由权利的问题,自由选择到底是什么?
这个社会可以剥夺某些人的全部自由选择权利?(犯罪分子、重度精神病患者等等)这个社会也可以剥夺某些人在某些方面的自由选择权利?(儿童,轻度精神病患者等等)
这个“某些人"集合的边界在什么地方?一定是约定俗成的跟人本身有关的一个属性吗?比如,太年幼,比如不能控制自我,这些都是和人本身有关的一个属性。
我的意思是,可不可以根据外界的一个属性,就剥夺他们的某些权利?
这方面是有例子的。比如,一旦登上飞机和船舶,乘客的权利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船长或机长,拥有某些方面无可争议的权利。
推而广之,住在地球上和在某个飞行器、船只上没有什么区别。都可以适用这一剥夺权利的方法。接下来,出生在这地球,就仿佛和全体其它人类签了一个框架合同,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权利的剥夺和惩罚。想想也有点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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