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著名教授、博导、学者、经济学家。在前些日子新闻联播里面富有开创性的提到了导致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第三种调节力量–道德调节力量,在他看来道德调节与市场调节、政府意志一起对经济行为产生影响。就我的理解而言。道德力量调节的表现诸如:赡养老人,抚养孩子,过年发压岁钱,婚礼上的红包,赈灾捐款等等单向的货币流动,这种流动既不以对方相应的实物资源交换,也没有使得货币流出者获得相应的服务—-至少在经济学领域里找不到相应的补偿物。这些行为在以前的经济学说中没有相应的理论解释。道德力量确实是解释这些行为之所以发生的最好办法。
但是,形形色色的道德力量不仅缺乏统一的动机,也许是为了爱,也许是为了面子或攀比心理,也许是强迫的(比如,很多赈灾捐款实际上是从工资里扣掉的,强迫的道德力量?十分可笑!)。而且这些货币流动没有一个统一的目标,甚至不能说,富有者就一定是货币的流出者,而贫穷者便是货币的流入者。那么,且让我们来仔细看一下这个道德力量。
第一,道德力量的方向是不可能统一的。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时期,道德规范都是不一致的,其实,邻里之间,道德观念也会相差甚远。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都会对道德规范有不同想法,比如人也许要到了年纪大了,有了孩子,推己及人,才体会父母恩情,变成孝子。
也许人的道德水准本身就是不一样的,施加于人的道德准则也是不同的。而道德影响的前提就是在一个确定的范围内存在这个道德规范。比方说,大部分美国青年于18岁自立更生,和父母在经济上划清界限,甚至可能就开始赡养父母了。而中国青年说不定到30岁结婚的时候还要向父母求援。这个货币的流转关系就反了过来。
形式上的不一也导致了道德力量不能统一的因素之一,还拿赡养父母来说吧,有的付赡养费,父母自己住,有的把父母接到家里住,但是做家务的活往往又落在父母肩上,而且并不象请保姆那样付给工资。有的甚至把父母送到养老院去。
第二,经济学意义上的人必须遵循这个道德力量的牵引吗?
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的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经济人首先是理性的,他的行为取决于他最经济的考虑,付出的成本越低越好,得到的效用越大越好。那么与父母同住可以得到多少效用?父母的开销(生活水平)如何降到最低?赈灾捐款越少越好,最好是不捐。如果是政府意志,以纳税等的方式来行施的话,最大效用原则就必须让位。但是,道德力量并不是一种强制的力量,运用存乎一心,当他与最大效用原则出现冲突时(而且是肯定会出现冲突),到底谁优先?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且仔细考察道德的涵义,道德从来就不是一个经济学名词,道德力量牵动的是社会人的行为而不是经济人的行为。当然,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来说,我们既不能说他是完全无情的,彻头彻尾的经济人,也不能说他只要感情生活,不要物质生活的社会人。他必定是一个综合的人,一个复杂的人。经济人和社会人的成分究竟是多少,只有哲学家或心理学家知道。
所以,我们不妨把道德调节作为非经济行为来看,把他们扔到一边去,等着道德年鉴出来以后,简单的把这个数据填到我们已有的社会收入分配公式里去。据说,咱们历老师(我斗胆攀个关系)是在去年特大洪水中人们赈灾捐款的热潮中感动、感悟才发明道德调节理论的,这个似乎荒谬了点。也只有我们这个奉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国度里才能发生这样的事。
这个道德调节的说法其实并不新鲜,我记得教我宏观经济学的陈伟先生,就曾经提到过,当时他认为,不论你的收入给了你父亲还是你儿子,最终都是要花掉的,所以不妨就算是你花掉的,在宏观经济学里根本就不用考虑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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